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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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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综合新闻
2020年11月26日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陈菲茜)记者日前从区水务局获悉,《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将相应停止。细则明确,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超过定额后,超定额部分的水价将上浮。

据悉,分档标准具体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

那么,定额水量如何来核定?区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将根据本市水资源情况,按照分行业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水户的生产、生活需要,并结合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各类节水措施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水量。将每年收集用水户下一年度每季度的各项生产、生活用水情况的预测数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一年度各季度定额水量,告知用水户及公共供水企业。”

此外,细则还允许区级水务部门通过增减用水户计费周期内(即一个季度)的定额水量,即抬高或降低超定额水费加价的门槛,来引导、鼓励用水户积极节水。

据介绍,定额水量增加条件设置以“鼓励先进”“注重实效”为原则,将充分考虑先行节水管理工作要求,对节水载体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节水措施到位的用水户,可视情况增加年度定额水量,按照3%幅度递增,最高增幅为30%。反之,定额水量扣减条件以“鞭策落后”为原则,对未完成水平衡测试、未配合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的用水户,扣减年度定额水量。对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新改扩建项目未实施节水“三同时”、未使用节水器具设备的用水户,扣减季度定额水量,最高扣减幅度为30%。

对于超定额加价水费的用途,区水务部门明确将“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公共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或者用于用水户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据统计,2019年,松江区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双双下降,万元GDP用水量21.27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6.39立方米。此次《细则》的施行将进一步提升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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