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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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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会
2009年11月13日

保安队长出狱后欲官复原职

松江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讯保安队长徐某出狱后希望能在原公司继续工作并官复原职,不料遭到了原单位的拒绝。为此,徐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以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牢狱期的双倍工资差额近3万元。近日,松江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38岁的徐某是外地来沪人员,几年打拼使他成了公司的保安队长。不料好景不长,一次在和一群到公司闹事的人争执时,脾气火爆的徐某一气之下和对方大打出手。之后,徐某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

由于徐某一直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他一坐牢家里一下子没了方向。徐某所在的公司念在他当初也是因为单位的事而入狱的,于是表示等徐某出狱后会继续聘用他,并另外给付了补助费一万元。2008年10月,徐某刑满释放。他到公司报到,发现保安队长已由他人代替。于是,他找到公司经理,希望能官复原职,但经理表示继续做保安没问题,做队长就有些困难。徐某一听这话顿时火冒三丈,说如果不让他做队长就不会善罢甘休。之后,徐某三番五次找公司交涉,但均未果,一怒之下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入狱期间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88万元。

庭审中,徐某认为,被告在原告入狱期间继续支付其工资1万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公司辩称,这一万元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原告的补偿费,并不是工资。况且,即便是被告想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原告在狱中,被告也无法和原告签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被逮捕和判刑后,实际已不能到公司上班,被告也无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自愿给付原告补助费,但这不是劳动报酬,原告未付出相应的劳动,劳动关系终止,故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 陆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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