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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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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版:以案说法
2015年02月27日

离婚协议有约在先婚前财产依约分割


原告王女士和被告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4年3月18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达成分割达成协议,约定出售被告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所得房款在还清各项债务后由双方平分,并对相关数额进行了确认。在协议离婚后,张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与王女士无关,因此不同意出售房屋。王女士便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和被告张先生之间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系争房屋是张先生婚前购买的,权利人登记也在张先生名下,但依据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在离婚协议生效后,将系争房屋出售,所得出售款在还清债务后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所有。双方既然已经离婚,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也已生效,故双方应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一审判决时双方也同意不出售房屋,但是要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因此法院判决由张先生支付王女士房屋折价款共计19.9万元。

区法院认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定性和当事人在协议中的意思自治并不矛盾。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私法范畴,双方当事人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可就财产事项进行任意处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中来说,双方在离婚中一致确认,对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完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原则,故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中,虽然双方可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处分,但夫妻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扣除属于房屋上的债务部分后,根据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取得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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