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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迁怒女儿致其重伤
狠心父亲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本报讯(首席记者 周诗旻)因为家庭琐事和女友发生争吵,狠心父亲盛某一怒之下竟挥刀向2岁女儿捅去,造成被害人胃全层破裂和左肾破裂,构成重伤。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该案后宣判,被告人盛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9时许,租住在九亭镇的安徽来沪务工人员盛某和女友张某因家庭琐事吵架。争吵中,盛某失去理智,竟丧心病狂地取出水果刀,向2岁多的女儿连捅三刀。见到现场的惨象,两人这才慌张起来急忙拨打120求助,120接报后,同时联系了警方。
根据医院方面公布的情况,女童送到医院时,伤情十分危急。其中最严重的一刀由女童左侧背部捅入,刺穿肝脏、肾脏,并切断脾脏的动脉和静脉,尖刀刺破腹部导致肠子外露。因失血过多,女童血压很低、心率过快,处于昏迷状态,被立刻送到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经过多日的输血、修补脏器裂口和清除腹腔污染等治疗工作,受伤女童才终于脱离生命危险。事发后,盛某自杀未遂,被送医救治。2014年10月8日,盛某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拘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还有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病史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张某本人并代表女儿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被告人盛某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
关于被告人的罪名争议问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因家庭琐事与女友张某发生争吵后,产生了泄愤的杀人动机,证人丁、张的证言也均印证了被告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在与张某发生争吵后,却持刀不计后果地向年仅2岁的女儿的要害部位腹部猛刺,造成被害人胃全层破裂和左肾破裂的重伤后果。在张某向邻居黄某求助,要求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时,被告人却将房门关闭,这一行为又在客观上阻止了他人的救助,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也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综上,被告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处。
考虑到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母亲张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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