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经济新闻
2015年05月06日
承诺送卡又反悔约定不可随意变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杨逸飞)本月初消费者陈先生在一家4S店购车,店方承诺赠送一张价值3000元的加油卡。等办理好全部手续后,销售员让陈先生签字领取了加油卡。可他尚未离开该店,店方就把油卡拿回,表示油卡不属于消费者所有,是厂方补贴给4S店销售员的。消费者与店方交涉无果,遂求助于区消保委。
区消保委与4S店核实情况。店方负责人表示油卡是厂方补贴给销售员的,是内部操作上出了问题。调解员当即指出消费者购车时店家既然承诺赠送油卡,随意变更便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店家提供证据证明油卡是厂方给4S店的补贴,该负责人表示无法提供。最终,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共识,油卡归消费者所有,陈先生满意调解结果并息诉。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六条又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大额物件时要选择信誉好、售后服务到位的经营单位,同时也提醒经营者,一定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好《消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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