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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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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新闻
2021年03月04日

英烈名誉不可辱完善法治护荣光

本报讯(记者 曲虹)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专门对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作出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加强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方面的保护。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85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为捍卫英烈尊严和英烈精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行政法规层面,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有《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

2月19日,《解放军报》报道了在边境冲突中誓死捍卫国土的一线官兵英雄事迹,中央军委授予5名牺牲、重伤官兵荣誉称号、追记一等功。在全国人民铭记追思英雄烈士、弘扬英雄烈士精神时,当天“辣笔小球”微博主仇某明却在微博上发布2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言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社会影响恶劣。仇某明的行为看似是用戏谑的语气、嘲讽的方式发表标新立异的观点,但实质上歪曲了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战斗行为,诋毁了他们的战斗精神,贬损了他们的牺牲价值,损害了卫国戍边军人群体的光辉形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挑战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底线。

据悉,3月1日,南京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时决定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工作,以法之名为英雄烈士正名。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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