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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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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新闻
2021年03月04日

办理健身卡也设“冷静期”了——

松江法官细数办卡那些“坑”

□记者 王晨羽  通讯员 杨程

过去的一年,“冷静期”一词频上热搜。继“离婚冷静期”后,去年12月28日发布、今年1月1日全市推广使用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规定了“健身卡冷静期”,即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这条规定让会员们在7天之内有“反悔”的机会,是对过去健身卡预付费制度“退卡难、退费难”问题的回应。

办健身卡还算容易,但坚持锻炼却不容易。要是办了健身卡又坚持不下去怎么办?听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陈莹“以案释法”,帮助你躲避办健身卡的那些“坑”。

格式条款不都有效

“会费概不退还”“会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这些条款有效吗?

健身服务合同通常以先一次性预付费、然后在有效期内按次使用的形式履行,合同履行的时间跨度长、变动性较大。为稳定客源,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文本。一般含有“会费概不退还”“会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等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7条载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亦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的,属无效。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服务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具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前述条款明显限制会员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应属无效。

能否退费要看解除合同的主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未使用的课程对应的剩余会费能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比例,关键看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消费者自身还是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对应服务。

若是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合同履行的进度等,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和剩余会费退还的折扣。

案例:赵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会籍合同》和《私教合约》各一份,后赵某以健身中心频繁更换教练、课程设置不合理等为由要求解除两份合同,退还剩余会费。健身中心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赵某多次向其表达“没时间去”“收入减少”“要求退卡”,健身中心每次更换教练均取得赵某同意,赵某也从未对课程设置提出异议,故不同意赵某的请求,要求合同继续履行。法院认为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沟通的内容,赵某从未因课程设置提出过异议,健身中心更换教练均取得赵某同意,而赵某提出的“没有时间”“收入减少”等,均系其自身原因,双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故对赵某的诉请予以驳回。

若是消费者因合同主要条款情势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因经营者提供场所地点、私教服务、设施课程等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据此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剩余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刘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私教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教练李某作为刘某的私教,并为刘某制订个人健身计划,健身中心可视情况更换教练。后教练李某辞职,刘某对健身中心为其更换的教练不满意,认为健身中心未向其说明可更换教练的条款,据此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会费。健身中心则认为其处有大量有资质的健身教练,合同明确约定其可更换教练,原告作为成年人,有义务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请。法院认为消费者基于信赖与经营者订立的私教健身合同,是建立在消费者对私教教练的个人能力、经验以及经营者的信誉、环境等信赖基础之上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无法强制履行。刘某因聘请的私教辞职且不满意更换后教练提供的服务,双方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私教合同的信赖基础,故法院对刘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解除私教合同不等于解除会籍合同

就健身中心而言,会籍合同是指消费者和健身房签订的健身锻炼的合同,主要规定了健身时间、健身地点、健身课程内容、会员卡的使用等。实践中,消费者签订会籍合同后即可办理健身卡,经营者通常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之后,才能签订购买私教课程的协议,并进入健身房参加课程。而会籍合同一方面是私教合同签约的前提,另一方面也具备独立性。健身房会员支付会费后,即可享受健身房提供的健身器材、场地、课程等相应的对价服务,所以私教合同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会籍合同同时解除。

案例:杨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了一份《会籍合同》一份《私教合同》,现私教合同已由双方协商解除,杨某认为会籍合同是私教合同的配套合同,原告为了参加私教课程才签订了会籍合同,现私教合同已解除,会籍合同理应同时解除。健身中心认为会籍合同与私教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法院认为,就会籍合同,被告已向原告开放和提供了健身场所及设施,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原告的主张不构成解除会籍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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