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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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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社会新闻
2012年11月20日

数十年老屋今生事 四老人状告三邻居

本报讯(记者 乔进礼)近日,有4名年过花甲的老人状告3名邻居。究竟是什么事,引得老人们如此大动肝火,以致公堂相见呢?

原来这4名老人是亲兄妹,父刘某、母蒋氏分别于1985年和1998年亡故,留有新中国成立前所建一座老平房,1991年在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在母亲刘蒋氏名下,与3名被告的房屋相邻,原告房屋在西,被告房屋在东。2005年12月初,被告紧靠原告房屋的南面场地上私建小屋,约占原告场地的12平方米,并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房屋东边砌围墙、建粪池及排污管。4名原告认为,3名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原告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和环境卫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而3名被告辩称,4名原告的母亲刘蒋氏已于1979年2月17日将刘蒋氏所有的西南房一间、小间头一间、中堂半间以2000元售给被告刘明康,被告刘明康分两次付清房款;至于其他诉讼请求,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了原、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和被告所搭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而没有对被告新建房屋、围墙、粪池、排污管侵犯了原告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或被告对原告造成相邻妨碍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在审理中,被告已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故作出判决,对4名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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