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续上期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首台突破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协议)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研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一)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首台装备突破和示范应用项目。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评估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相应后续资金。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协议约定方式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定期按照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须加盖公章,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
(三)第三方审计报告;
(四)用户接收单/开箱单;
(五)银行转款凭证或质押金凭证;
(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报告(示范应用项目需提供);
(七)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专利、标准、省部级以上奖励、论文或用户使用报告等项目主要成果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企业项目管理情况,用户反馈意见,项目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
项目验收采用打分制,验收专家组依据《验收计分体系》(详见附表)对项目进行验收打分(100分制)。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分值做出验收结论:
(一)项目打分分值高于80分(包括)的,则视为验收合格,核拨全额专项资金尾款;
(二)项目打分分值60分(包括)至80分之间的,则视为验收基本合格,依情况核拨50%专项资金尾款;
(三)项目打分分值低于60分的,则视为验收不合格,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尾款,依情况收回已拨专项资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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