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科创G60
2021年11月17日
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
续上期
第八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项目成果、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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