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一旦脱落,三方均有过错
广富林巡回审判点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本报讯(记者 陈菲茜)小区内的游泳池吊顶掉落致多人受伤,一审法院判决健身机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应支付李先生赔偿金额共计10万余元。然而,物业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一中院在广富林巡回审判点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最终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当事人当时是在会所泳池边的浅水区域休息,突然泳池上的吊顶砸了下来,把整个浅水区都覆盖掉了。当事人当时被压在水下面,他游了出来,但想爬出泳池时,发现左臂已经抬不起来了。”李先生的代表律师介绍。经送医诊断,李先生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住院一星期并接受治疗,后续又多次在医院复诊治疗,诊疗期间共产生了6万余元医疗费。
出院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机构、物业公司、开发商三方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后一审法院判决健身机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应支付李先生赔偿金额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方的代表律师多次直言“冤枉”,认为泳池所在的区域为相关会所的专有区域而非公共区域,既已出租给会所,就该由房屋的“制造方”开发商以及会所的承租人负责,物业与其安全性无关。“其实,物业公司只是受开发商的委托出租内部的会所,实际上,没有对该会所现场管控的能力。”物业方代表律师辩称,“并且,会所是一个封闭的场所,现场的工作人员、保安等都是会所方自有的,只有他们自己掌握具体的情况。”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刘佳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换言之,只要存在建筑物发生脱落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就足以推定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除非其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完好度保持必要的关注,及时发现和排除公共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落现象的发生,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由于本案中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怠于举证,以致既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也无法查明实际过错方,一审法院判令该些主体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属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刘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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